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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1080508
類 別:
摘 要: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附 件:
108司催35表.tx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楊金池 住屏東縣屏東市大洲里三塊厝5之2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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