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由受命法官過濾案件,依案情及被告認罪與否,決定應適用何種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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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宜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得被害人之原諒)事證明確、案情輕微。
依案情被告可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經合議庭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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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
(由受命法官獨任) |
不經開庭審理。
被告可獲判緩刑,或六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判決刑度如經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具體求處者,兩造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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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案速斷,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
裁判結果被告可不用入監服刑。
如係不得上訴之簡易判決,一審即告確定終結,被告可避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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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所犯非重罪(即非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
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經合議庭評議通過。 |
簡式審判程序
(由受命法官獨任) |
適用便捷證據法則,審理過程迅速。
檢察官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有坦承悔過之具體表現,向法院求處較低之刑度。 |
明案速斷,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
相較於否認罪而言,可獲判較輕刑度。 |
被告否認犯罪。
或
被告僅承認一部犯罪事實,其餘否認。
或
被告所犯為重罪,並認罪。 |
通常審判程序
(經受命法官整理案情爭點,由合議庭調查證據,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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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結果,如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諭知無罪之判決。
調查結果如被告構成犯罪,依檢察官立場,考量被告犯後並無坦承悔過之表現,及浪費司法資源,向法院求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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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慎斷,透過合議庭交互詰問之調查證據過程,可發現真實。
使無罪之被告獲得實質保障,還予清白。
使有罪之被告得到法律嚴厲制裁
使犯重罪並認罪之被告,獲得公平而嚴謹之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