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
二、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 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
3 特別災難屆滿一年。
三、聲請人可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如配偶、親屬、
債權人等)或向檢察署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
聲請。
四、應備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原因之證明及
聲請狀各一份、聲請人之印章。
五、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
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
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
六、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七、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由本院依職權逕為死
亡宣告之裁定,並函屏東縣政府,聲請人無需另行聲請。
八、收到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後,毋庸再等法院之確定證明書,即可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九、如欲郵寄聲請則請內附匯票金額一仟元(抬頭為管
轄法院,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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