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應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結
婚 書 面 公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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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即非經戶政機關登記不生效力)法院公證處辦理之「公證結婚」僅至97年5月22日止。自97年5月23日起改為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儀式),或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儀式)。於公證處辦畢後,請立即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始生效力,登記後可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證明書,中英文皆可。 |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結婚當事人限於單身,且須符合民法規定。
1.請提前三日攜左列文件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2.結婚當日(須為上班日)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私章親自到場。
3.應繳費用:1000元。
※同時舉行儀式注意事項:每日一場,並依對數集團舉行。 |
成年人 |
1結婚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兩位證人身分證、私章。 |
未成年人 |
1結婚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兩位證人身分證、私章。
3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私章。 |
房屋租賃、借貸 |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
3房屋權狀。
4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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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見證人、保證人亦須到場。
2請求人為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時,應檢附:
(1)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2)法人登記證。
3本人不克到場,得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私章及:
(1)個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
(2)公司:授權書及
A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並備影本附卷。
B若正本已逾六個月,須再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附卷。
授權書上所蓋印章須與印鑑證明書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上印章相同。 |
土地租賃、借貸 |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 第一類土地謄本。
(使用分區欄位之記載需與契約目的相符,如不符合或為空白,應另行檢附使用分區證明)
3契約書。
※農地應受有關法令限制。 |
不動產買賣、贈與 |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不動產權狀。
3房屋-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
土地-第一類土地謄本。
4契約書。 |
終止租賃、借貸
解除、補充、更正買賣 |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原公證書正本。
3契約書。 |
合夥 |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契約書。 |
單身宣誓書 |
1身分證、私章。
2(1)未結婚者:戶籍謄本五份。
(2)曾經離婚者:戶籍謄本五份、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五份。
(3)配偶已歿者:戶籍謄本五份、死亡證明書五份。
※上述資料均須由戶政事務所核發。 |
1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2自92年10月1日起,至大陸地區結婚者須加辦與結婚對象無三代血親關係之聲明書。 |
出生宣誓書 |
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 |
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
夫妻關係宣誓書 |
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 |
簽名式 |
身分證、私章、簽名文件。 |
授權(委託)書 |
身分證、私章、授權(委託)書 |
汽機車繼承切結書 |
1合法繼承人之身分證、私章。
2除戶戶籍謄本。
3行車執照。 |
本人不克到場,得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私章並檢附授權書、印鑑證明書。 |
眷村改建協議書 |
1繼承人之身分證、私章。
2除戶戶籍謄本。
3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協議書。 |
畢業證書、成績單 |
身分證、私章、畢業證書或成績單。 |
1本人不克到場,得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私章並檢附授權書、印鑑證明書。
2左列文件須經公證人向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個人查證後,始予以認證。
3 所需份數請自行向發證機關申請。 |
出生證明書 |
身分證、私章、出生證明書。 |
服務證明書 |
身分證、私章、扣繳憑單或勞保卡、服務證明書。 |
公文書 |
身分證、私章、公文書(如:良民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表)。
※公文書僅限於境外使用,始得請求認證。 |
文書繕、影本 |
身分證、私章、文書正本(如:護照、身分證) |
1本人不克到場,得委託他人代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私章並檢附授權書、印鑑證明書。
2左列文件須經公證人向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個人查證後,始予以認證。 |
翻譯文件 |
身分證、私章、翻譯文件。 |
翻譯者到場辦理。
(如翻譯內容涉及人名,請備妥護照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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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 |
1立遺囑人身分證、私章。
2全戶戶籍謄本(原始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3財產證明文件。
4遺囑。 |
1立遺囑人及見證人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2遺囑由立遺囑人或代筆人親筆書寫(以複寫紙複寫),禁用影印或打字。
3財產證明文件:
土地-第一類土地謄本。
房屋-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 |
代筆遺囑(立遺囑人本人無法書寫,由代筆人書寫) |
1立遺囑人及三位見證人身分證、私章。
2全戶戶籍謄本(原始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3財產證明文件。
4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