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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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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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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號被告許志福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案件,於今(10)日下午4時正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許志福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
貳、 事實摘要
許志福為許張改(已臥病在床多年,且無法行動、無法言語,並於民國111年5月25日確診新冠肺炎)之子,二人同住在屏東縣東港鎮鎮海路之住處。許志福於111年5月27日15時57分許,在上開住處,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將許張改自二樓陽台處將許張改抛落至住處外之路面上,許張改因此受有身體多處骨折、臟器破裂及擦挫傷等傷害,經送醫後於同日16時35分許不治死亡。
參、 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肆、 量刑
一、 被告所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應依刑法第272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 被告將被害人自2樓拋落後,亦隨後亦自二樓陽台跳下而腳部受傷,其經送醫急救,於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上開犯行前,主動向到場之員警坦承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嗣並接受裁判,茲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害人因中風臥病在床無法自理生活長達20年有餘,期間均由被告照顧,被告盡心照料被害人數十年如一日,因此未婚,家中經濟全賴其兄之工作收入及被害人之補助款,被告及被害人實屬社會上之弱勢家庭;又案發前被告與被害人均感染新冠肺炎,除造成被告生理不適外,更增被告照顧被害人之負擔及壓力,對被告之負面情緒而言無異雪上加霜。參以被告將被害人拋落後旋即一同跳下而受傷,顯係謀為同死之舉,本案衡情實屬長照悲歌,因此可認被告所犯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縱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虞,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的同情,堪予憫恕,爰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 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母子,長期照顧被害人,於案發前與被害人均確診新冠肺炎,致生犯罪之動機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告以自高處拋落被害人致死之犯罪手段及所生損害;被告之品行及於本院審理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害人親屬均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之意見;暨考量刑罰一般預防作用,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因被告所受宣告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僅剝奪他人生命法益,造成難以回復的後果,也對人倫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及其日後刑滿出監返回社會時,不宜立即享有公權等考量,本院認為有對被告宣告褫奪公權的必要,故依據刑法第37條第2 項的規定,同時宣告褫奪公權。
伍、本件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程士傑法官,陪席法官張瑞德法官、楊子龍法官
柒、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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