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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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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蘇清泉與被告周春米等間當選無效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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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文字第1120000126號

主旨:公告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蘇清泉與被告周春米、中央選舉委員會、屏東縣選舉委員會間當選無效事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屏東市棒球路9號)國民法官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旁聽席45席,其中記者席10席,民眾席35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記者旁聽證自即日起以電話(08-7550611轉3121)向本院書記處登記,書記處依登記先後核發至額滿為止,並請於開庭當日下午2時起至本院書記處憑記者證換領記者旁聽證。已領取旁聽證之記者若逾時未到場,則准由未能領取旁聽證之記者、民眾依序遞補。

(二)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所穿著之衣物或攜帶之物品,不得有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等情事),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2時起至2時20分止至本院大門一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發放至額滿為止。

(三)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攜帶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之3C產品者,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座號入座。

(四)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

三、附法庭旁聽規則、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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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旁聽證odt
  • 公告旁聽證pdf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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