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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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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受理111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合議庭3月13日宣示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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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於今(13)日下午14時30分行準備程序,合議庭就原告聲請調查證據,評議結果如下:
一、准予驗票12個投開票所。
       理由如下:有證人之證述及當庭勘驗之光碟畫面內容,足資認為   原告已盡釋明之義務,故准予第38號、第53號、第68號、第70號、第131號、第194號、第351號、第393號、第421號、第426號、第429號、第475號投開票所關於縣長候選人之選票(包含選舉人名冊、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已領未投票、投(開)票報告表)驗票。
二、不准予全面驗票、亦不准予超過晚上20時30分完成開票之投開票所、開票計票電腦操作紀錄顯示反覆登錄作業、登錄時間較長之投開票所,暨投開票報告表形式不符合規定之   開票所驗票。
       理由如下:原告以上開准予驗票之12個投開票所之作業程序未完備逕予推論全部之投開票所亦有違失,或以開票超過20時30分(計109個投開票所)、及開票計票電腦操作紀錄登打作業有反覆登錄、登錄時間間隔較長(計21個投開票所),投開票報告表(2張)未經主任管理員、監查員核章,懷疑登打不實、有舞弊情事。然上開情節查無違反選務工作相關規定,而電腦操作紀錄登打作業結果核與投開票報告表相符,投開票報告表(2張)確有經主任管理員、主任監查員2人在第一聯核章,是原告所述均屬個人片面臆測,未具體釋明使本院產生足以應全面驗票之大略心證,故超過前揭12個投開票所以外部份,均不准許驗票。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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