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 年度選訴字第2 號周典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新聞稿
有關本院113年度選訴字第2號被告周典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今(27)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要旨
周典論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6年。
扣案之賄賂490萬1000元、周典論所有之手機1支及空白連署書1本均沒收。未扣案之賄賂2萬9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 事實摘要
周典論為現任屏東縣議會議長,明知郭台銘、賴佩霞參選第16屆總統、副總統,且經公告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被連署人。周典論為求郭台銘、賴佩霞能達到連署門檻,分別於112年9月1日、同年月18日各交付150萬元、350萬元,共計500萬元予屏東縣潮州鎮長周品全,並告知周品全以老鼠會方式拉人、1票500元,周品全遂囑託並交款予陳亮源,陳亮源再囑託黃孝義,終由黃孝義及其妻潘孟楹自112年9月22日起交付賄賂各200元予連署人黃O琳、黃O英、趙O薇、鄭O雲等4人,使其等為郭台銘、賴佩霞連署,黃孝義、潘孟楹亦因自行出具及蒐集上述連署書而取得陳亮源交付之賄賂。
參、 理由摘要
一、被告周典論否認犯行,辯稱所交付之款項是要推動連署之人事、行政費用。然被告有告知周品全須負責至少1萬份之連署書,且向周品全、陳亮源表示可以老鼠會方式拉人,並例示10份連署書5000元等情,可見已有明確指示周品全不擇手段用金錢換取連署書之舉。而周品全嗣後將款項轉交陳亮源,再由陳亮源向黃孝義收取60份連署書後,交付3萬元予黃孝義,不僅黃孝義、潘孟楹因連署而取得報酬,其等更交付金錢予連署之選民,可見被告所交付之款項,確實以老鼠會方式層層發放予選民。再者,當時郭台銘、賴佩霞暫無選舉造勢之需求,被告仍交付高達500萬元之現金給周品全等人運用,可以認定被告所交付的金錢並非單純用以支付連署之人事、行政費用,而係可用來交付選民以換取連署書之賄賂,且被告與周品全、陳亮源、黃孝義、潘孟楹於本案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本院審酌被告位居地方民意代表之首,竟無視法律禁令,以上述方式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之公正性,戕害民主政治健全發展,及預計可用以交付之賄賂達500萬元,但最終募得之連署書不多等犯罪情狀,並考量被告位居主謀及提供資金的角色,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素行紀錄、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上述之刑。另宣告沒收或追徵上述交付或預備交付之賄賂,及沒收犯罪所用及預備之工具。
肆、本件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程士傑、陪席法官謝慧中、受命法官吳昭億。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3-08-27
- 更新日期:113-08-2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