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被告陳師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案件,於今(3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陳師友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貳、事實摘要

陳師友係陳0陽之子,雙方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師友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上午9時至同日上午10時17分間某時許,在其與陳0陽同住之屏東縣00鄉00街00號住處廚房,因陳師友之胞妹陳0娟至該處準備祭拜祖先,而陳0陽於飲酒後對陳0娟辱罵三字經,且快步靠近陳0娟,陳師友因而心生不滿,主觀上雖無致陳0陽於死之故意,然其明知陳0陽已64歲,且甫飲用酒類,平衡感及反應力顯較一般人為差,可預見若出手推陳0陽,可能導致其重心不穩倒地而受傷,且該處地面不平整,陳0陽重心不穩倒地,陳0陽之頭部極可能撞擊地面,將受有嚴重傷害,而導致死亡之結果,竟基於傷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即陳0陽身體之犯意,徒手大力推陳0陽之胸口,致陳0陽身體失去重心而後仰傾倒,其後腦因而撞擊地面,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傷害,陳師友以為陳0陽酒醉不起,遂離去。嗣於同日下午3時9分許,陳師友發現陳0陽仍倒地不起,始致電119 呼叫救護車,陳0陽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頭骨骨折、顱內出血及腦實質挫傷,導致中樞衰竭,而於同日下午6時16分死亡。

參、論罪

核被告陳師友(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應依同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被告酒駕前科構成累犯)

肆、量刑

審酌被告為被害人之子,與被害人同住,案發當日被害人對陳0娟辱罵三字經,且快步靠近陳0娟,被告因而心生不滿,即徒手大力推被害人之胸口,致被害人重心不穩倒地,後腦撞擊地面受傷並因而死亡,被告所為實應非難;然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其確有悔意,且被害人家屬陳0娟表示不願對被告追究,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在飼料廠工作、經濟尚可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件得上訴。

檔案下載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案件新聞稿109-7doc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案件新聞稿109-7odt
  • 發布日期:109-04-30
  • 更新日期:109-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