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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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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4號蔡志和、李新祥貪污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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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4號蔡志和、李新煌貪污案新聞稿

有關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4號蔡志和、李新煌貪污案件,於今(24)日下午5時0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蔡志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6罪,其中2罪免刑,其餘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已繳回的犯罪所得共計457萬元沒收。

李新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2罪、交付賄賂罪4罪,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已繳回的犯罪所得共計253萬元沒收。

貳、事實摘要

一、李新煌自民國95年3 月1 日起至103 年12月24日止擔任屏東縣麟洛鄉鄉長,期間蔡志和則擔任麟洛鄉公所秘書,2人共同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的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7日00公司得標「屏東縣麟洛鄉麟洛國小學童安全通學步道環境改善計畫」工程採購案後某時,由蔡志和收受廠商黃0綸交付的賄賂233萬元,在麟洛鄉長辦公室內轉交李新煌,其中李新煌分得133萬元,蔡志和分得100萬元,換取李新煌確保廠商請款及驗收順利。

二、李新煌於103 年9 月3 日00公司得標「屏東縣麟洛鄉成功路市區道路景觀營造與安全步行空間改善計畫」工程採購案後15日內某時,在麟洛鄉長辦公室內,收受廠商黃0綸交付的賄賂120萬元, 換取李新煌確保廠商請款及驗收順利。

三、蔡志和自103 年12月25日起擔任麟洛鄉長,於105年1 月20日21時許,在蔡志和住處,收受「『麟洛鄉成功路市區道路景觀營造第二期與民生路通勤自行車道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及「麟洛鄉民族路通勤自行車道與沿線景觀改善計畫第一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勞務採購案得標廠商黃0嚴交付的賄賂款項共計47萬元,作為蔡志和催促所屬公務員辦理廠商請領款項進度的對價。

四、李新煌於103 年12月25日卸任鄉長後,投資00公司成為股東,與廠商黃0綸、馮0賜,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的犯意聯絡,由李新煌向蔡志和表示欲交付賄賂,換取蔡志和在00公司投標「麟洛鄉成功路市區道路景觀營造第二期與民生路通勤自行車道改善計畫」工程採購案及得標後請款過程中提供協助,蔡志和應允之。在標案公告後,黃0綸發現預算金額超過2,250萬元,廠商需具備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資格才能投標,而00公司僅具備丙等資格,無法投標,蔡志和即利用鄉長職權聯繫設計監造廠商重新審視,發現有部分路段重複施作,便重擬設計圖書及預算金額,嗣更正公告調降預算金額為2,236 萬元,廠商資格隨之調降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00公司投標後順利得標。其後,李新煌於104年12月23日決標後15日內某時,在麟洛鄉友人住處庭院內,交付100 萬元之賄賂給蔡志和。

五、蔡志和於104 年12月22日「麟洛鄉民族路通勤自行車道與沿線景觀改善計畫第一期」工程採購案開標後15日內某時,在麟洛鄉友人住處庭院內,收受廠商推由李新煌交付的150 萬元賄賂,換取蔡志和在廠商請款及驗收過程提供協助。

六、蔡志和於105 年6 月29日「『屏東縣麟洛鄉多元觀光發展與旅遊服務區環境營造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開標後15日內某時,在麟洛鄉友人住處庭院前,收受得標廠商推由李新煌交付的10萬元賄賂,換取蔡志和確保之後請款順利。

七、蔡志和於105 年9 月29日「屏東縣麟洛鄉多元觀光發展與旅遊服務區環境營造工程」工程採購案決標後15日內某時,在麟洛鄉友人住處庭院前,收受得標廠商推由李新煌交付的50萬元賄賂,換取蔡志和確保之後請款順利。

參、論罪

      蔡志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 款的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6罪。李新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的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2罪,第11條第4 項、第2 項的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4罪,共6罪。

      蔡志和收受的457萬元賄賂及李新煌收受的253萬元均已主動繳回,而且在偵查中就自白犯行,其中蔡志和部分犯行為自首,另因蔡志和的供述查獲李新煌和黃0嚴的犯行,所以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免刑或減刑。

肆、量刑

      考量蔡志和案發時分別是麟洛鄉公所秘書、麟洛鄉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其職責,竟因貪圖利益,罔顧國家社會利益,嚴重損害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廉潔性之信賴,使其他認真、守份之公務員背負人民誤解,應予非難。但念在蔡志和犯後坦承犯行,並將全部收受的賄賂繳回,檢察官也請求從輕量刑,再參照收賄的數額等一切情形,另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相關減刑或免刑規定,分別論處如後附簡表的刑度及定應執行刑。

      李新煌部分,考量李新煌收受賄賂時為麟洛鄉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其職責,竟因貪圖利益,罔顧國家社會利益,嚴重損害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廉潔性之信賴,使其他認真、守份之公務員背負人民誤解,所為應予非難;於卸任鄉長後,投資00公司而為股東,竟憑藉著任職鄉長時培養的人脈資源,轉而為交付賄賂犯行,破壞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性,所為實屬可議。但念在李新煌犯後坦承犯行,也將全部收受的賄賂繳回,檢察官也請求從輕量刑,再參照各次收受或交付賄賂之數額等一切情狀,另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相關減刑規定,分別量處如後附簡表的刑度及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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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訴414號貪污案新聞稿109-5doc
  • 107訴414號貪污案新聞稿109-5odt
  • 發布日期:109-04-24
  • 更新日期:109-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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