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被告歸曉惠、蘇美蓮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今(19)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歸曉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直屬主管長官庇護所屬人員貪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蘇美蓮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四條之會計人員不舉發貪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貳、事實摘要

      歸曉惠為三地門鄉鄉長,蘇美蓮為三地門鄉公所之主計主任,因孫亞譓(原名孫育慧)自民國101 年4 月6 日起至105 年6 月8 日止任職三地門鄉公所出納,因家庭經濟拮据,竟自104 年2 月2 日至105 年1 月12日止間,將三地門鄉公所收繳之9 筆清潔規費共計新臺幣(以下同)27萬1,350 元侵占入己;另於105 年4 月間,將該月收受之幼兒園保育費及代辦費共計2 萬4,764 元侵占入己(孫亞譓因侵占公有財物罪,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犯行,經本院刑事庭於107 年8 月31日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一年三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並已確定,現正執行中)。林紹瑋於105 年6 月30日接任出納後,發現上開九筆清潔費未登入出納系統收入傳票內,遂於105 年11月18日簽請歸曉惠核示如何處理,並會辦蘇美蓮。歸曉惠核閱林紹瑋之簽呈後,於同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向孫亞譓詢問而得知孫亞譓已將上開清潔規費侵占入己,已屬貪污有據,竟基於庇護孫亞譓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之犯意,於同年11月至12月間,先命孫亞譓籌措30萬元並交予其保管,再於日後召集時任之三地門鄉公所秘書韓志寬、清潔隊隊長蘇秋鳳及蘇美蓮至鄉長室研商,由歸曉惠指示蘇美蓮查帳確認孫亞譓侵占之金額,以利孫亞譓補繳。蘇美蓮接獲歸曉惠指示後,亦基於不為舉發孫亞譓上開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核對會計資料後,查知清潔規費尚短少2 萬1,744 元,幼兒園保育費及代辦費則短少2 萬4,764 元,即因執行職務已明知孫亞譓將上開公有財物侵占入己,屬貪污有據,蘇美蓮將孫亞譓未入庫之數額向歸曉惠報告後,清潔規費部分,孫亞譓自歸曉惠處取回2 萬1,744 元轉交予清潔隊技工陳貴珍,並由蘇美蓮命陳貴珍製作105 年12月28日清潔規費收入明細表後,再連同2 萬1,744 元交由時任出納之林紹瑋辦理入庫。嗣又查出孫亞譓短繳6萬4,896元,蘇美蓮要求陳貴珍製作106年2月9日之清潔規費收入明細表,並由孫亞譓交付陳貴珍6萬4,896元,再由陳貴珍交付當時之出納董慧敏入帳。幼兒園保育費及代辦費部分,歸曉惠則將2 萬4,764 元交予三地門鄉幼兒園護士江鳳萍,並由蘇美蓮命江鳳萍製作105 年12月份幼兒園繳費明細表後,再連同2 萬4,764 元交由時任出納之林紹瑋辦理入庫,以彌平帳面。歸曉惠、蘇美蓮仍未向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或檢警機關通報及舉發孫亞譓之貪污犯行。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因發現三地門鄉公所之清潔規費、幼兒園保育費及代辦費帳目不清,且未見清潔規費從104 年2 月2 日至105 年1 月12日間共計9 張之收入明細表,遂以106 年3 月13日屏府政查字第10604081200 號函詢三地門鄉公所,蘇美蓮竟接續基於包庇孫亞譓之犯意,於三地門鄉公所106 年3 月27日三鄉行字第10630314600 號函之「101 年至105 年廢棄物清理費及幼兒園保育費等款項疑義答覆」之二、及三、之說明欄內,分別填寫略以「保育費係因後手出納林紹瑋拒絕收款導致延遲入庫」及「9 張清潔規費收入明細表顯係錯誤而重新製作」等不實內容後函覆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而未主動舉發孫亞譓之貪污犯行。

參、論罪

      被告歸曉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 項之直屬主管長官對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予以庇護罪。

      被告蘇美蓮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之辦理會計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罪。

肆、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情狀如下:

一、被告歸曉惠行為時係三地門鄉鄉長,核閱林紹瑋之簽呈,並詢問孫亞譓,已知孫亞譓將所經手之清潔費侵占入己,竟仍積極為其補足所侵占之款項,且不為舉發,又被告蘇美蓮經被告歸曉惠指示查核孫亞譓所經手之款項,已知孫亞譓所經手之清潔規費、幼兒園代辦費歷經數月未入帳、出納之職務已由林紹瑋接任,孫亞譓明顯將所經手之款項侵占入己,其為會計人員,不僅不予舉發,更以上開方法讓孫亞譓補繳以彌平帳目,並於屏東縣政風處調查時,故為不實之答覆,使孫亞譓之犯行不易被發覺之犯罪動機及犯罪手段。

 二、被告二人於本件審理程序否認犯行,亦未真切反省己身之非,惟考量被告2 人在本案各自行為角色,所造成損害情形,並考量孫亞譓所侵占之款項已繳回,本件被告二人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稍有彌補。

三、被告歸曉惠係大學畢業、前曾擔任鄉長、縣議員、經濟狀況普通;被告蘇美蓮大學畢業,任公務員,經濟狀況小康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告二人之素行。

四、綜上各情,衡酌被告歸曉惠、蘇美蓮二人之犯罪動機、手段 、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歸曉惠、蘇美蓮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各如主文所示。被告蘇美蓮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又本案所為犯行,雖有不該,惟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孫亞譓亦繳回上開所示之2萬4,764元、2萬1,744元、6萬4,896元,所生危害已稍有彌補,被告蘇美蓮雖未坦承犯行,惟犯罪後態度尚佳,因而認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罰以暫不執行為當,爰為緩刑2 年之諭知,以勵自新。

伍、本件得上訴

 

檔案下載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原訴6號歸曉惠等貪污案新聞稿doc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原訴6號歸曉惠等貪污案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5-19
  • 更新日期:109-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