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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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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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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被告陳靜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於今(2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陳靜瑩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
    身。又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應
    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 事實摘要
被告陳靜瑩(下稱被告)因長期患有重度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屢因就醫及用藥問題,與其父母發生糾紛而心生怨恨,乃萌生殺害其父母之意。竟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凌晨1時45分前,先至其屏東縣00鄉00村00路住處廚房內,將家中之水果刀及槌子各1把放置其房間衣櫥內藏放,再於同日凌晨1時45分許,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持前開水果刀及槌子至住處2樓其父母房間內,趁其父母熟睡之際,持刀先刺向躺在床上其母之身體正面、胸部、手臂數刀,其父因聽聞其母大聲尖叫而驚醒,被告再以水果刀刺入其父之手臂數刀。其父母受傷後經救護車送往潮州00醫院急救,其母仍因穿刺傷刺入心臟、橫膈膜及肝臟,造成大量出血,心包填塞,左側血胸及氣胸,於同日凌晨2 時58分許傷重不治死亡;其父僅手臂受傷倖免於難。
參、 論罪
一、 理由摘要
被告坦承殺害其母即遂及殺害其父未遂之事實,並依其父之證述
等調查證據之結果,及被告就本案犯罪之起因、動機、犯案計畫
與過程、使用之兇器種類、下手之位置及其父母受創情況等因素,
具體情形綜合判斷,認被告本案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
刑。
二、 所犯罪名
核被告所為,就殺害其母部分,係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
項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就其父部分,係犯刑法第272
條、第271條第2項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被告
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 減刑事由
1. 被告對其父所犯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
2. 審酌被告之精神病史、動機、犯案計畫及本件案發經過,復參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認被告於為本件犯行時,其精神狀態並無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形,亦未達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程度,尚無從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
肆、 量刑
被告未思其因患精神疾受父母長期細心照顧,僅因就醫及用藥問題發生爭執糾紛,即對父母心生怨恨而萌生殺意,繼而罔顧人倫,趁其父母熟睡之際,持水果刀刺殺父母,致其母之身體正面、胸部、手臂多處刺傷、其父手臂多處刺傷,顯見出手之多、下手之重,且朝其母胸腹等重要部位猛力刺擊,造成其母傷重大量出血死亡,足見被告行為之嚴重性甚巨,不僅剝奪其母之生命,並造成家屬突失至親而無可彌補之傷痛,對社會生活之安定亦造成嚴重之危害,自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長期為精神疾病所苦,為中度身心障礙之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對其母所犯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及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就被告對其父所犯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年。再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及褫奪公權終身。
伍、本件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林家聖、陪席法官林鈴淑、受命法官鄭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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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0-21
  • 更新日期:109-10-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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