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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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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6號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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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6號被告古廣發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於今(7)日下午5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主文

古廣發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貳、 事實摘要
被告古廣發(下稱被告)與告訴人古○○(下稱告訴人)為同住之兄弟。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晚間,因酒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而情緒失控,明知告訴人所在之住處臥室內多為報紙、衣物等易燃性物質,一旦引火燃燒,恐將迅速延燒而燒燬房屋;且明知告訴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行走不便,又因酒醉而在住處臥室之床上休息,可預見倘在該床尾處放火,所引起之火勢、高溫、濃煙吸入,可能導致在床上休息之告訴人因酒醉及行動不便而逃避不及,發生窒息或燒死之結果。詎被告竟仍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不確定故意,及對縱因此發生死亡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於同日20時50分許,持打火機點燃告訴人躺臥之床尾處置放之報紙及衣物,旋引發大火,被告隨即離開上開房屋,火勢迅速延燒,告訴人因聞到物品燃燒之味道而驚醒,發覺火勢延燒而逃出,始倖免於難。嗣經鄰居林○○發現火警並通報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到場後順利撲滅火勢。

參、 論罪

一、 理由摘要
被告坦承本案犯行,本院公設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應無殺人動機與犯意等語。經合議庭依被告自述、告訴人之證述,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現場照片等非供述證據,綜合全部調查證據之結果,並就被告本案犯罪之起因、動機、犯案過程及方式、與告訴人受創情況等因素,具體情形綜合判斷,認被告本案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 所犯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殺人未遂罪處斷。
三、 加重事由
被告前於109年8月21日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 減輕事由
被告已著手於放火殺人行為,惟因告訴人順利逃生,並由消防局派員及時撲滅火勢,未導致房屋燒燬或告訴人死亡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機關尚未知悉其為放火之人前,主動向到場員警坦承放火,嗣後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肆、 量刑
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住之兄弟,本應彼此相依為命,被告竟未能妥適處理自我情緒,僅因酒後情緒失控,遂基於縱使發生告訴人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而放火焚屋,因此造成社會公共危險,及告訴人精神及財產上損害之結果,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

伍、本件得上訴

陸、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程士傑、陪席法官陳一誠、受命法官王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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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6號新聞稿doc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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