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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3號林騰祥、林芳明、林祥昭、林美貞、林田美、林久美、孟祥智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騰祥、林芳明、林祥昭、林美貞、林田美、林久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3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騰祥、林芳明、林祥昭、林美貞、林田美、林久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莊惠如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