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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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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潮簡字第580號被告張雲英(即楊興仔之繼承人)、被告劉全福(即被告張興仔、張雲梯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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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潮簡惠民寅字第110潮簡5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雲英(即楊興仔之繼承人)、被告劉全福(即被告張興仔、張雲梯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潮簡字第58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雲英(即楊興仔之繼承人)(國外公送)、被告劉全福(即被告張興仔、張雲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薛雅云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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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潮簡字第580號公示送達公告1txt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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