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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9號洪文全、洪金龍、洪慶玲之函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屏院惠民成字第111司聲8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洪文全、洪金龍、洪慶玲之函文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文,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洪文全、洪金龍、洪慶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莊惠如
受文者:洪文全、洪金龍、洪慶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成字第111司聲8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文到後7 日內陳報,關於本院99年訴字第66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案件之訴訟費用,由台端支付的部分,請檢附相關單據過院參辦(若無支付則無庸陳報),如單據有共同繳納者請一併敘明每人分擔額,請查照。
說明:本院受理111 年度司聲字第89號王麗玟與台端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有上列事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
規定認有通知之必要。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 發布日期:111-06-21
- 更新日期:111-06-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