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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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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暫字第7號相對人林國顯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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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親111年度司家暫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國顯之暫時處分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暫字第7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暫時處分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國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於本院111 年度家補字第150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因調解或和解成立、撤回、裁判確定或其他事由終結前,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書記官  蕭雅芳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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