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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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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89號張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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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恒110年度婚字第1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燕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8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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