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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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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屏小字第365號吳彥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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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屏簡惠民力字第111屏小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彥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屏小字第36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屏簡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址:屏東市合作街43號1樓)。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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