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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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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2號黃銘善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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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1年度婚字第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銘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銘善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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