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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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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367號黃永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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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永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36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永璋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書記官  洪雅玲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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