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永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36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永璋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