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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22號LADDAWAN KANMACHAI(中文名:馬雯靜)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親111年度司家他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LADDAWAN KANMACHAI(中文名:馬雯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22號依職權裁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LADDAWAN KANMACHAI(中文名:馬雯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蕭雅芳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親111年度司家他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LADDAWAN KANMACHAI(中文名:馬雯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22號依職權裁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LADDAWAN KANMACHAI(中文名:馬雯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蕭雅芳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