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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7932號李安順之扣押提存款之執行命令1 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丙111司執字第679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安順之扣押提存款之執行命令1 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793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安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 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簡銘宏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