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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8323號潘榮吉之收取命令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宇111司執字第68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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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文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樹郵局收取新臺幣15,650元(含手續費250元)之存款債權。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8323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與債務人潘榮吉(身分證統一編號:T121190239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扣押旨揭債權,第三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准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四、第三人於依本命令辦理前,又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而其扣押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旨揭債權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並將其事由向各執行法院陳報。
五、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收取情形。
六、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過如說明二金額範圍部分,應予撤銷。
七、檢還債權人債權憑證一件。
八、債務人查無勞保,併此敘明。
- 發布日期:112-01-22
- 更新日期:112-01-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