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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0652號鍾阿嫌之繼承人、鍾天生之繼承人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丙111司執字第4065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鍾阿嫌之繼承人、鍾天生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065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鍾凱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 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鍾阿嫌、鍾天生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 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 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 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 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 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李 ○ ○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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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執40652號 (1)pdf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