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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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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邱明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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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明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0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因尚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原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下午2時整言詞辯論程序取消,改定於112年4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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