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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潮小字第49號路奎龍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路奎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潮小字第4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4時59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