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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790號莊欣祥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 關事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丙111司執字第1879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莊欣祥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 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790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莊子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 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莊欣祥兼莊晃聰之繼承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 承購。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 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 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 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 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 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李 ○ ○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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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執18790號 (3)pdf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