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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8號施宗亨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宗亨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7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黃依玲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