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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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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號林泰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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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泰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泰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王冠昱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A12、A18、A19、B1至B5、B6-1、B6-2、B8-1至B8-3、C1至C11、C13至C23、C25至C28之物品,均沒收。
      林泰漁幫助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書記官  林艾彤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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