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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林應銀、林高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應銀、林高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業已函復,請被告到院閱卷並表示意見。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