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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賴明得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屏院惠非禮字第111司拍1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賴明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賴明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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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拍159pdf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