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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陳華狄、陳華凌、陳華隆、陳瑞珠、陳黃玉葉、陳佳宏、陳憶如、陳慧如、陳瑞青、陳慧珠、謝昌敏、謝昌明、謝茂珠、陳謝瑞姈、郭韓裕馨、韓盈美、韓模閨、何淑英、何宇宣、張秀華、張精育、張家銘、張碩芬、謝鎔米、謝汶琪、謝江香蘭、謝志松、謝明義、謝玉娟、楊正義、楊順發、楊錦琦、楊寶茹、何凱軒、何楷恩、何雅臻、謝詹麗花之開庭通知、追加被告謝詹麗花狀、起訴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恒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華狄、陳華凌、陳華隆、陳瑞珠、陳黃玉葉、陳佳宏、陳憶如、陳慧如、陳瑞青、陳慧珠、謝昌敏、謝昌明、謝茂珠、陳謝瑞姈、郭韓裕馨、韓盈美、韓模閨、何淑英、何宇宣、張秀華、張精育、張家銘、張碩芬、謝鎔米、謝汶琪、謝江香蘭、謝志松、謝明義、謝玉娟、楊正義、楊順發、楊錦琦、楊寶茹、何凱軒、何楷恩、何雅臻、謝詹麗花之起訴狀、追加被告謝詹麗花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繼承登記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追加被告謝詹麗花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華狄、陳華凌、陳華隆、陳瑞珠、陳黃玉葉、陳佳宏、陳憶如、陳慧如、陳瑞青、陳慧珠、謝昌敏、謝昌明、謝茂珠、陳謝瑞姈、郭韓裕馨、韓盈美、韓模閨、何淑英、何宇宣、張秀華、張精育、張家銘、張碩芬、謝鎔米、謝汶琪、謝江香蘭、謝志松、謝明義、謝玉娟、楊正義、楊順發、楊錦琦、楊寶茹、何凱軒、何楷恩、何雅臻、謝詹麗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開言詞辯論庭,上開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