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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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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9號陳明志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112年2月9日、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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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屏院惠民天字第111訴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明志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112年2月9日、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81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112年2月9日、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潘豐益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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