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9號陳明志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112年2月9日、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屏院惠民天字第111訴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明志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112年2月9日、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81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112年2月9日、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潘豐益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