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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032號相對人黃瑞隆之通常保護令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2年度家護字第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瑞隆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32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瑞隆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
畫:認知教育輔導共十二週,每週二小時。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