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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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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82號TA VAN TAI(中文名:謝文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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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黃112年度交簡字第2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TA VAN TAI(中文名:謝文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282號公共危險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TA VAN TAI(中文名:謝文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TA VAN TA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許珍滋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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