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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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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5號李連勝、黃詩涵即黃湘桂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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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屏院惠非禮字第112司票9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連勝、相對人黃詩涵即黃湘桂之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95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連勝、相對人黃詩涵即黃湘桂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539829)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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