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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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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0號林依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2月3日民事分割方案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3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分割方案陳報㈠狀繕本、112年4月7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各1件及112年5月25日複丈成果圖影本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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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依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2月3日民事分割方案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3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分割方案陳報㈠狀繕本、112年4月7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各1件及112年5月25日複丈成果圖影本3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
      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蔡語珊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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