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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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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唐美靜即唐詩晴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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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屏院惠非禮字第112司票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唐美靜即唐詩晴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25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唐美靜即唐詩晴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1075342)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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