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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號劉秋蘭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秋蘭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秋蘭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