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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黃詒源、黃金源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詒源、相對人黃金源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詒源、相對人黃金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黃詒源應自民國111 年5 月1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如 遲誤一期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黃金源應自民國111 年5 月1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如 遲誤一期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