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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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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55號林宗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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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定112年度家護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宗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55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宗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行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地址:屏東縣萬巒鄉○○路○號)、經常出入之場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
      ○段○巷○弄○號○樓)至少100 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書記官  姚啟涵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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