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42號陳美鳳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2年度婚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美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美鳳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濟股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