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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126號林云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函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1年度婚字第1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云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函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26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函1件現由本院書記
官保管,被告林云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通知,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