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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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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01號曹秋偉,鍾偉隆之視為撤回通知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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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2年度婚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秋偉之視為撤回通知函1 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
    告曹秋偉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通知,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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