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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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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號宋秀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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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慎112年度金簡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告訴人宋秀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金簡字第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告訴人宋秀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林家良幫助犯洗錢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均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線上遊戲點數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疑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書記官  顏子仁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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