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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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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2610號洪示公之因保全程序不得啟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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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屏院進民執丙字第108司執426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示公之因保全程序不得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261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示公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簡銘宏
 

  • 發布日期:111-07-24
  • 更新日期:111-07-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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