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號陳富枝之起訴狀(二)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富枝之起訴狀(二)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二)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4 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王鏡瑜
- 發布日期:110-11-11
- 更新日期:110-11-1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