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陳志龍之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屏院進家慧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志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
、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停止親權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志龍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陳志龍對於其所生未成年子女陳OO(男、
民國104 年10月3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000000000號
)之親權,應予以全部停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核章欄:
書記官 法官
書記官:黃秀梅
股別:慧
- 發布日期:110-11-16
- 更新日期:110-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