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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7號林滿文、鍾世瑩、溫昭瑛、林暢正、林暢義、林俐娜、林俐娟、詹昭銘、詹怡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屏院進民智字第110重訴97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滿文、鍾世瑩、溫昭瑛、林暢正、林暢義
、林俐娜、林俐娟、詹昭銘、詹怡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 年度重訴字第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22日上午9 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林佳慧
- 發布日期:110-11-17
- 更新日期:110-11-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